詳閱合約條款後簽章確認

本人同意從事任何傳銷商活動之前已經事先詳閱所有相關規定,本合約包含「委奕創新共盈」協議書背面、政策手冊內所有條款及其嗣後修訂之規約。此外,本人同意於委奕創新共盈會員期間,遵守批動力「政策與程序」與「獎勵制度」,並應公司要求,本人願意提供遵守委奕「政策與程序」與「獎勵制度」的證明。本人僅此聲明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所有資料,均正確無誤。若有填寫不實、不完整或應附文件不齊全者,委奕企業有限公司有權拒絕此申請書。如果本人拒絕履行本合約相關條款,本人同意須以書面通知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並且終止本人的直銷權。本「委奕創新共盈」之電子郵件副本視同正本,本人了解前述通訊方式可能含有風險,同意委奕企業有限公司得僅就傳送的文件形式認定,未附委託書則視同本人親自提交。惟本人在詳閱正反面條文與注意事項後,於下列簽名處簽署本人姓名,並經委奕企業有限公司同意後,此約即告生效。


一、委奕創業永續共盈會員資格取得:

  1. 凡年滿十八歲,得申請委奕創新共盈會員,已滿12歲以上但未滿18歲者,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可經由填具、簽署並繳回『委奕創新共盈會員申請暨同意書』,及檢附下列資料辦理成為委奕創業共盈之會員:

    (1)以個人名義申請者,應檢附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籍人士須檢附中華⺠國永久居留證影印本,若需加入合夥人,須同步附上合夥人同意書正本、合夥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合夥人申請書。
    (2)以營利事業名義申請者,須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之個人身分證影本、組織章程,以及規定各種不同法人所需之證件,所有證件須與申請書同時繳交。

  2. 凡符合申請資格,並簽訂申請同意書,完成委奕創新共盈會員申請手續者,即取得委奕創新共盈會員資格,享有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及介紹他人加入本公司之權利。會員之獎金給付係根據委奕創新共盈計劃之獎勵制度計算,該項計畫詳細說明請詳見獎勵制度文宣。

二、委奕創新共盈會員資格之權益及限制:

  1. 不論是以個人或營利事業名義申請會員資格,經委奕創新共盈核准後,會指定一個專屬的會員編號給該名會員。
  2. 未經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之書面同意,會員資格不得轉讓。
  3. 會員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經營權依照該會員之遺囑或合法繼承人之意願進行移轉。
  4. 會員並非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等,亦未享有公司平台商品之獨賣權利;倘會員有與前情事相反之主張,均屬無效。

三、委奕創業永續共盈會員資格之解除與終止:

  1. 30日內終止合約:會員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奕企業有限公司終止合約。委奕企業有限公司應於合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受領會員送回之產品,並返還會員購買退貨產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之款項。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依規定返還會員之款項,得扣除產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產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產生之運費及對該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委奕企業有限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產品所需運費。
  2. 30日後終止合約:會員於前條第一項三十日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合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產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委奕企業有限公司於合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可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退貨相關規定請參考政策與程序三十日後終止合約/退貨,或與客服人員聯繫。
  3. 會員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不得向會員請求因該合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直銷產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會員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奕企業有限公司應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會員因該交易合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4. 委奕企業有限公司及會員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會員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不得於會員解除或終止合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5. 會員所享有之資格與權利,於合約之解除或終止生效日起喪失。

四、委奕創新共盈會員資格終止和不續約:

  1. 會員帳號啟動營業中心後,每年須訂購滿 3,950PV 以維持其會員資格。合約有效期限為一年,會員可能會因為於合約屆滿未續約而導致合約終止。未續約而導致傳銷合約自願終止的傳銷商,需再次申請成為委奕創業永續共盈會員經銷權。會員帳號啟動後,點數保留為期一年,未滿3,950PV之點數超過一年不予保留,該傳銷商應立即終止其傳銷商身份,和終止所有與委奕創業永續共盈有關的銷售、招募、和行銷業務。該傳銷商不得再從委奕創業永續共盈獲得未來任何種類的佣金、獎金或報酬,並且放棄所有權利,包括對其前下線組織的任何資產的請求權。

五、其他:

  1. 傳銷商如有下列特定違約事由者,本公司將依營運規章內之條文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處置:會員若違反本營業守則或涉有下列行為且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將解除或終止其經營權,且不接受其退貨之申請。倘造成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之損害,會員並應負賠償責任。
  2. (1)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假借委奕創業永續共盈平台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6)違反公司之營運規章中所載各項規定或合約中所列各項條款。

  3. 若本司認定傳銷商違反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政策與程序】、【獎勵計劃】或公告內容,本公司可選擇終止本協議書或對傳銷商實施制裁。該等制裁包括但不限於書面警告;監察期;撤回或拒發獎賞或嘉許;限制或暫時中止傳銷商行使其會籍所賦予的若干特許權;在指定限期內,或在傳銷商符合若干指定條件之前,扣留獎金、紅利、或施加合理罰款或在法律許可下的其他懲罰。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定告知:

  1. 本所推動之銷售產品、發展組織業務及行銷目的所必要之特定目的及範圍內,其中包括委託第三人執行配送貨、退貨及售後服務、勞務(含課程或活動)、推薦組織夥伴間相互輔導、協助、發展組織事業行為、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利益(含獎勵旅遊、訓練)、委奕創新共盈行銷拍攝之影音、影像檔、及協助出席、參與發展委奕企業有限公司公益形象或活動資料內,得蒐集會員資料,在雙方所締結之會員申請暨同意書有效期間內,於中華⺠國境內及境外(委奕創新共盈計畫系內)得處理、利用會員之資料,包括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銷售產品、業績狀況、獎金佣金情況、參與委奕創新共盈平台相關活動等資料(包括於提供本人之推薦人及輔導事業代表得查詢本人業績報表與組織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並得於上述特定目的及範圍內,為委奕創新共盈平台國內外組織體系內傳輸使用之。
  2. 會員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法第三條規定,就個人資料向委奕企業有限公司(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補充或更正、(4)請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5)請求刪除。但因法律規範委奕企業有限公司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需者,得不同意之。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會員權益產減損時,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3. 會員提供之個人資料,經檢舉或委奕企業有限公司發現不足以確認會員本人身份真實性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委奕企業有限公司有權終止提供相關服務。
  4. 會員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委奕企業有限公司想家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資料之效果。

七、其他:

本合約以及本合約之附帶文件(包括委奕創新共盈平台「政策與程序」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公佈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會員均已細閱且明瞭其內容,並願意遵守當中各項條款。本合約及前述附帶文件構成本公司與會員合約之全部。會員同意本公司有權可隨時更改其全部或部份內容。